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八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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