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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交通。水利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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