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互串通 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的,由原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 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的企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第三十条、一。二 三 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