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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四条、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建设项目计划批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四、工程规划定位图、平面图.立面图 剖面图.五。竣工验收报告、六,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等.个人建造的住宅房屋。提交前款第,二 三。四,六,项资料,以联建方式新建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协议书及产权分配的有关资料 涉外企业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投资证明及有关部门批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 属于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凭投资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满无异议的 予以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还必须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认证意见,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等有关文件、证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准图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工程规划定位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六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据的测绘成果、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码证副本 法人资格证明,第二十八条、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对该合同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已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 赠与,四.继承。遗赠,五 合并。分割 六、裁决.第三十条。申请转移登记的,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一。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等以合同方式发生转移的 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合同,二。以继承或者遗赠方式发生转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 遗赠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三.以裁决方式发生转移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判决书 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需要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利申请人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三,商品房购销专用发票,四。商品房结算安置单,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解体致使无法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经有关部门认定后 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已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或者房屋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 房屋分割,合并的 四,房屋翻建的,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外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证件。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机关的证明,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 房屋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二、夫妻共有房屋 房屋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提交婚姻登记证件及户籍证明.三、房屋分割 合并的,在房屋结构允许范围内,提交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成果,四,房屋翻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证明和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第三十四条.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实施城市建设拆迁的、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被拆迁人的 房屋所有权证 拆迁协议.拆迁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 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将注销事项录入房屋登记册、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原 房屋所有权证、作废,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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