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 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 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 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 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 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 商埠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 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 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 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 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