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泉城特色保护、第六十八条。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尊重城市自然基底、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延续历史文脉,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商埠。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山 泉 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第六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 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 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七十条 市园林绿化,水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 泉水重点渗漏带.城市河道水库 城市山体保护生态控制红线、划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 实行严格的林地保护 山体保护和水库周边、河道两岸的生态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第七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 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 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七十二条。济南市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编制管理.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在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不符合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第七十四条,济南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实行生态隔离、延续历史文脉、保障城市生态空间,第七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地下与地上相协调原则 充分考虑泉水保护,文物保护,生态保护要求。统筹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综合管廊建设等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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