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者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建筑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绘制的能够反映拟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建设简图 翻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后.在其原址按原地坪.原规模进行的建设 济南市城市古城区.是指济南市市区内护城河围合的范围。第九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公告期限,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第九十八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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