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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市规划部门依照本条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包括建筑容积率 密度,绿化面积 建筑退线 间距等执行情况,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五 建设工程放样检查,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七,建筑物。构筑物交付使用后的规划使用性质.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市规划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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