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7,0.1 本章适用于有机化工原料,包括烷烃,烯烃.炔烃、芳烃,杂环烃及其衍生物 有机醇.有机醚。醛,酮、酸、盐.酯,各种脂肪烃的卤化衍生物.芳烃的卤化衍生物.脂肪烃和芳烃的含氮化合物 包括硝基化物,氨基化物。酰胺化物.腈类化合物、氨基酸等。脂肪烃和芳烃的磺化衍生物、有机磷化物、有机过氧化物以及元素有机化合物,甲醇钠 乙醇钠等,氢化偶氮苯及衍生物等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7、0,2.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应根据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次生灾害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生产规模、装置修复的难易程度划分抗震设防类别。7.0。3,有机化工原料中,凡属剧毒,高毒.易燃 易爆化学品及高压气体的 其生产厂房。控制室,包装厂房及储存仓库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为乙1类,7.0,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装置的设计、生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不应设置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以上的地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建设气态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 设备与厂房脱离并有应急措施时 其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1类,液态光气储存及气态光气采用冷凝方法提纯时、有关厂房的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为甲类。7,0,5,除本标准第7、0、3条和第7。0 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 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7.0,5的规定,表7 0.5,主要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