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12、0,1 本章适用于化工企业中除工艺装置外的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 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建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全厂性辅助生产设施是指不直接参加生产过程而是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所必需的设施。如中央控制室 中心化验室。外管廊支架,固体物料输送系统、火炬塔架等,公用工程设施是水。电,热、气。冷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空压站等。由于全厂性辅助生产及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生产管理及服务设施的建 构.筑物种类繁多、在表12、0.2 表12,0 4中将其一一列出是比较困难的.未列出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可参照表中相近似的建。构 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确定,12、0,2、本条说明如下,1。表12 0。2中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不分高度地划分为乙1类 主要考虑地震破坏后 可能会造成部分装置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等的破坏而导致停产.将火炬塔架及排气筒塔架的抗震措施提高,目的是为了增加其抗震性能从而增强停产后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处置和排放的可靠性,2。表12.0,2中对热电站,锅炉房。的主厂房的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 输煤栈桥及转运站,碎煤机房的抗震设防分类按其在地震发生时是否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热、的功能要求进行了区分、没有按结构形式及高度进行划分。不同的项目.产品。工艺对供电,热、方面的要求不同 以及建厂条件的不同,都会对上述的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有影响、如此划分主要是考虑到没有备用电源的热电站停电.热.时可能会造成某些重要设备严重损坏或危及人身安全、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第5,2.4条及条文说明、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中第20 2,2条及条文说明,同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中的相关内容。化工企业中的热电站工程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的划分标准。绝大多数应属于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规模。所以本条中对相关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依据了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规定,12。0 3,本条说明如下,1.表12,0。3中的筒仓的结构形式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筒仓,钢筒仓 砖砌圆筒仓结构的抗震性能较差,在此不推荐采用,2。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 其地震破坏后的次生灾害程度与储罐容积相关性不强。且化工企业中超大容量的储罐较少,所以将储存一般介质的常温常压储罐基础的抗震设防类别不按储罐容积区别划分,而统一划分为丙类。3,气柜中通常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如果个别气柜中不是存放易燃,易爆介质的气体、则其基础的抗震设防分类宜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