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 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 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 统计。质量技监 房屋管理 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 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