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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第三十一条。对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三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前款规定的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完好。并按要求传送相关能耗数据,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及分类明细、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采取的能源节约措施及效果.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能源审计等方式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 建筑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检查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运行能耗检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情况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认定为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建筑的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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