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鉴定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 含厂房和公共建筑.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四。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五.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 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第九条,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三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四、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 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 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 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报告,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 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 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 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 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 维修 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申请人向规划。计划 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 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