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承担排除危险 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 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 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 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 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 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 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