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做出错误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拒绝采取解危措施而继续使用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第三十七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己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委托鉴定,危及使用人和他人安全.逾期不委托鉴定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加固机构进行直接鉴定.加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 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房屋买卖,交换,出租、抵押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拒绝 阻碍、刁难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