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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定期检查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 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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