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 含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类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 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 不符合的 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 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完成 公告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四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五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告牌的完整.第六十三条,供水、供电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供水 供电服务前,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分期建设总平面图 合理划分分期建设地块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周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设工程已预。销 售或者抵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 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不得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不得改变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获延期批准 或者延长期逾期仍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或者建设工程测绘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编制,二。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或者相关数据与设计图纸所示相一致,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绘,四 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设计方案或者测绘成果、第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局部建筑设计修改 不涉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有关内容的,不需要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竣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但是,建设工程已预 销,售或者抵押的。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应当先行停止预,销、售。并提供全部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和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的一项依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权属登记等手续 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开户接入手续、本条例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权属登记 违法建设处理等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第七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