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在不改变规划期限、不对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进行重大变更。以及不变更规划区范围,规划强制性内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和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内容进行修改。三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支路红线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地下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修改.四 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涉及本款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执行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一百零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配套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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