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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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