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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第十四条、编制村 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 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村、居 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 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 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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