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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 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 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 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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