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大地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矿山测量,海域测量。界线测绘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测绘 数字化测绘等,二.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三.编制。印刷。出版地图和制造相应的地图产品。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五,设置 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测绘行政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外,测绘项目出资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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