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该,办法 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 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 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 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 一表制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 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 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 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旅游项目 单体工程 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 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 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 税费收取的环节.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 一票缴清。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 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责任与监督、一 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 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 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 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 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区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