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1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滁政办,2014。33号印发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基本建设项目分类。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办理程序 责任与监督。附则5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 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 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二.教育教学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 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三 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 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 农贸市场。限一。二层、五 住房开发项目 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 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二 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 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白蚁预防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 验,线费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2,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3,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 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三,办理程序、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四 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 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 确定缴费类别,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 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 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 限时办结、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 其他会议 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 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 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五,附则,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三、各县,市 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 一表制 收费管理办法,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