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 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 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道路 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 用地红线,河道 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 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 地貌,周边建筑 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 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 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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