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且必须建设的建设用地。按本规定附表一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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