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 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第三十三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