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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 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 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 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 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 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第三十三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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