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八款规定 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依法索赔,否则 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