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有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 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六、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 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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