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第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诚信经营 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