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 提高产品质量 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新工艺、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 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禁止恶意竞价销售。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