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新型墙体材料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审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进场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检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进行签字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