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 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 分区规划包括 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 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 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 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 对外交通设施 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 管径 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 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 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