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奖励与责任追究7、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 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 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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