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 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 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 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 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