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 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 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 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 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 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燃气,油。热力。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 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