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六条,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为每年7 8。9月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绿化,铁路 河道,测量标志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发现不明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在查明管线性质并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质量保证金。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组织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并将质量保证金退还建设单位,第二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管线,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 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供水,排水 燃气,油,热力 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管线竣工图,管线如有更改。报废 漏测的,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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