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 柱 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 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 水箱 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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