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 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 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 目录 载明的事项要求、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 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 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