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 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 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第八条,目录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二.行政审批内容、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六 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严格遵循,目录,载明的事项要求 不得擅自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不得无故拖延行政审批期限,不得违法收费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且已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未纳入。目录、或者明确规定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 由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 因法定事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对 目录 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职责,可以依法提出变更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目录、涉及的相关事项或者内容进行修订。第十一条。目录,每个年度公布一次,并保证其全面 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原因,应当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未纳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该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