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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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