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 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 不得擅自改动 毁坏或拆除 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 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演习开启 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