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对水厂.引水渠道。加压泵站。取水井群,取水口,输配水管网,水池,进户总水表等设施 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或拆除。确保安全完好,如遇水管爆裂或其他停水事故,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第二十八条、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单位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以户表。经城市供水单位登记立户 计费的.以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为界,未设阀门的以建筑物墙基外1米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单位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含表井,由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单位管理和服务。产权人要加强对水表井等设施的管理。因水表井保护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 产权人应负责修理或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的 应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自建供水设施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经当地规划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影响城市供水水源水质.需搬迁、改造供水设施或者增加供水成本的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向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 需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地下城市供水设施两侧2米范围内。禁止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料,严禁在供水设施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等一切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城市供水管道与其它管线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米、第三十三条、公用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用户内部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加封铅印,并按月收取消防准备费,因火警开启、须在开启后两日内报城市供水单位,因检查 演习开启 须提前两天报城市供水单位,用后重新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