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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绿色建筑第二十六条,积极推广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在建筑节能工作基础上,制定绿色建筑相关政策、逐步推广绿色建筑、第二十七条,设立绿色建筑示范推广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采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政府对绿色建筑项目在审批,建设 销售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和落实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推行绿色建筑认证和标识制度.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 建设单位自愿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认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或者向国家推荐申请更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具体认证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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