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 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 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 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十,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十一、其它违反国家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从事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改造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二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报送年度建筑能耗情况或者报送情况不实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报,第三十三条,建筑节能检测,评估.咨询 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服务过程中 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结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原资质发证部门降低或者撤销其资质,第三十四条、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材料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