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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系利用5 1.一般要求5,1、1.5。1.2。关于水系利用的一般性规定。城市水系的利用要突出功能上的复合利用和系统上的整体利用 并不超过城市水系自身的承载能力.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5,1 3,本条是关于严禁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目前一些地区在开发建设时存在填埋,占用城市水域。将河道硬质化,渠道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对水体的自然形态及水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是带来不可逆的影响,因此对以上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5.1.4 本条规定为城市水系利用规划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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