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擅自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 更换 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行为危害城市供水公共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水利、卫生.物价。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等部门依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