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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管理与考核第十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各县,市、区 泰安高新区 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和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 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十七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一年后。市重点项目办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投资评审 核定重点项目开工一年内是否完成,意见.规定的投资额,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不符合 意见,规定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重点项目办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已经减免的各项收费和扶持奖励资金。泰安高新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考核,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审考核费用由市财政或高新区财政负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市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组织对项目的效益和影响、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 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 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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