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 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其他建设项目 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