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 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符合 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三,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五.机关.团体 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九 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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