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绿化建设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新建、改建 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 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 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 美化水平 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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