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 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 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 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