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 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农业。水利.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 县 市.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