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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 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 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 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 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 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 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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