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生态园林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地 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草和种籽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 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化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 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 其它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处理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 种草,栽花 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园林绿地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和保护管理方案、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市林业和园林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负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参与建设工程涉及绿化内容的并联审批与竣工验收、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制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