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 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