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12、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二年五月十一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 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 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含农村学前班.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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