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联合办理工作流程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 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 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四.限时办结,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 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