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联合办理工作流程第九条,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二 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 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三、同步审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 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 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 需要现场勘察的 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 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十条,在项目前期工作中 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