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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 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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